关于调整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按照市建交委和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我站决定调整施工企业的有关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开工时间在2009年12月1日以前(不含1日)的,技术服务费、承分包服务费按原标准的100%收费。
二、合同开工时间在2009年12月1日以后(含1日),并且在2010年2月1日以前(不含1日)来办理合同备案的,技术服务费、承分包服务费按原标准的50%收费;合同开工时间在2009年12月1日以后(含1日),并且在2010年2月1日以后(含1日)来办理合同备案的,技术服务费、承分包服务费按原标准的100%收费。
三、合同增补时,若开工时间发生变更的,收费标准的开工时间以原合同的开工时间为标准。
四、网络服务费、其他服务费按原标准的100%收费。
201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