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01]3号文件规定的

2001-02-06 
 

各省驻津建管处、各进津建筑业企业:

  2001年2月20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津地税征[2001]3号文件,决定委托我站代征进津外施企业、外监企业税款。根据市地税局的文件要求,现就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设立税款预储帐户。外施企业、外监企业在办理进津施工注册手续时,要在天津市商业银行驻施管站经收处开设税款预储帐户,并以保证应纳税款的金额预储。预储标的准为:

  1、长期在津施工并且依法经营比较好的企业,工程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申报纳税前,在预储帐户中预储大于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资金。在工程竣工日期之前将应纳税款剩余部分全部预储。

  2、一次性进津企业或者工程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按预算应缴税款金额一次性预储,工程竣工结算后多退少补。

  3、每年第一次开设预储帐户和纳税时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留复印件)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留复印件)。 

  二、建立单项工程税费、基金缴纳台帐,实行企业税费,基金缴纳日报制度。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企业要建立单项工程税费、基金缴纳台帐(在施管站领取),并填报月报表(在施管站领取)。每月25日前报外管站合同登记科,并进行纳税。

  三、将纳税情况纳入进津建筑企业的考评内容。企业要实行规范的财务管理,特别是工程税费、基金缴纳台帐管理,要严格、清楚、规范。凡是搞虚假合同、逃避纳税的,一经发现,除依照税收法规责成补交和处罚以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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