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
目前,在检查各区县执法行为时发现个别区县建管部门在收取建筑业企业交易服务费中,位能按照天津市建委建筑[2002]161号文件中收费划分的服务费,这种任意收费的行为干扰了市建委和区县建委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依据市物价局及市建委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 各区县建委收取建筑业企业交易服务费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2]81号文件和市建委建筑[2002]161号文件中规定的范围收费,不得超越权限收费。
2. 各区县建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分包交易服务功能,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3. 各区县建委在为企业办理合同备案及收费时,除留存一份备案合同外要建立完整的档案材料,于每月25号至30日上报市交流服务中心,由中心统一管理。(合同备案的登记格式见附表)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