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奥运期间建筑业农民工稳定工作的通知

2008-07-15 
建筑[2008] 652号 签发人 : 刘翠乔
 

 

各区、县建委(建发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
  从现在起至奥运会结束,是维护全市稳定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劳务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 “平安奥运”保障目标,现就做好奥运期间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的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处理及时。市、区(县)两级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举报中心要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按照“统一受理、属地管理、分工协办”的原则,确保奥运期间建筑业农民工的稳定。
  二、要加强农民工的用工管理。从即日起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建委《关于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筑[2008]356号文件),对所属分公司和项目部的农民工用工管理进一步开展自查。在施项目要严格落实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四项管理制度,为现场农民工佩戴胸卡、建立实名制台帐、及时公示考勤等,并落实工资“月支付、季结算”等制度,做好项目农民工流动管理,密切关注非施工需要的大规模流动现象,发现不稳定隐患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对奥运期间停工项目抓紧结清工资,妥善安排农民工返乡或向其他项目转移;近期竣工项目要核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未支付到位的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到位。各总承包企业要对施工项目农民工用工管理负总责,对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三、集中排查矛盾纠纷和隐患,实施重点监控。首先,市、区县建委要梳理今年以来农民工投诉记录,逐一排查,对尚未彻底解决的要回访跟踪、调解处理;对以往投诉行为过激的企业和个人,特别是聚众恶意投诉的,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控制。同时,各区县建委要对区内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和农民工群体开展排查,对存在的隐患问题实施重点监控,提前介入并采取有效措施清除隐患,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四、积极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市、区(县)两级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举报中心要按照《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拖欠投诉受理规定》认真做好农民工上访接待工作,对上访农民工逐一登记,对每一案件做好受理、取证、处理各个环节工作,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五、立即启动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市、区(县)两级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和全市施工企业要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建筑[2008]357号),立即启动奥运期间应急处理机制。一是做到领导干部带班、专人24小时值班,保证投诉举报渠道时时畅通,及时接待、处理农民工投诉;二是对发生的集访事件或非正常上访事件,各施工企业1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紧急报项目所在区县建委,企业经理要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疏散农民工,防止事态扩大。各区县建委接到企业报告后30分钟内要到达现场,与企业共同做好稳定工作,重大事件要在1小时之内将相关情况和解决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围堵奥运场馆及周边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公众场所、堵路占桥等非正常上访投诉行为,要用更快的速度解决问题,同时要及时报公安、安保部门,积极配合妥善处理。
  六、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奥运信用制度。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群体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暂停投标资格,立即中止全市在施工程项目,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对项目经理、劳务队长停止执业资格,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属于本市建筑业企业的,将企业拖欠行为报市建委,作为年检不良信用记录,年检一律按不合格处理,直至取消企业资质;属于外地建筑业企业的,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申请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并取消企业进市备案资格。
  七、严肃工作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全市上下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民工群体稳定和奥运安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市、区(县)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对在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贻误工作时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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