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施工队伍交流服务费
为建筑企业提供承分包交易服务时,可按服务项目向分包方定额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劳务分包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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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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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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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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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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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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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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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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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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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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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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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上~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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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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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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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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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以上~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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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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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上~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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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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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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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1亿元,加收0.5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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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承包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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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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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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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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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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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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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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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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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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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上~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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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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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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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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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以上~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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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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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上~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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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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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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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1亿元,加收0.5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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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服务收费
(一)网络服务费
网络会员单位:总承包企业每月200元;专业承包企业每月100元;劳务分包企业每月50元。
非网络会员单位:在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发布或获取信息的每次收取200元。
(二)场地租赁费
1、多媒体教室,每半天500元;
2、大会议室,每半天300元;
3、中会议室,每半天200元;
4、小会议室,每半天100元。
为同一工程项目承分包交易服务已收取承分包交易服务费的,不再收取场地租赁费。
(三)技术服务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上述服务收费主要用于:
(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
(二)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维护费,包括信息显示屏、计算机及软件购置费用;
(三)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劳务基地考察费、企业档案整理保管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等;
(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
(五)专业资料费,包括采集印刷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简报、通告等项开支。
四、各区、县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上述服务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五、上述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8年10月20日起实行。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506号)同时废止。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